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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步伐,经市政府研究,现对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范围
  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土地上建设用于仓储、实验检测、简易生产管理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非永久性配套设施。
  二、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原则
  1、不破坏种植条件原则。尽量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并有利于恢复耕种。
  2、设施简易原则。以满足农业生产、易于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设简易设施。
  3、严禁改变用途原则。配套设施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
  4、审核备案原则。配套设施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实行审核备案制。配套设施使用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不改变用途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审查备案,对不继续使用的应自行拆除,及时恢复。
  三、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的申请条件、建设标准
  1、申请条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50亩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且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可申请配套设施建设。
  2、建设标准:配套设施建设仅限一层,建筑占地面积按不同产业控制在实际流转面积的1%以内。
  四、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认定程序
  1、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向当地镇(街)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配套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诺书;取得相关行政村意见,经相关镇(街)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农业局。
  2、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进行实地勘察和核查,出具认定意见。
  3、市农业局将认定意见表抄送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镇街及经营业主各一份。
  五、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1、竣工后由农业局组织相关镇(街)进行验收。
  2、强化监督管理。农业局和相关镇街要加强对配套设施建设和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监管。一经发现不按规定建设和改变用途的,由镇(街)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予以拆除。
   
     
  二○○八年十月五日
附件:
义乌市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申报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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