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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市场开展“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市场繁荣稳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市场开展“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
  一、总体思路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市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以开展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为抓手,切实保障市场从业人员和采购商的食品消费安全,着力将各市场建设成为展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窗口,成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的示范单位。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季金甫
  副组长:葛巧棣(市府办)、邱增法(工商局)、许成法(市场贸易局)
  成  员:曹学健(工商局)、黄昌廷(市场贸易局)、翁国政(食品药品监管局)、孙永富(商城集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商局,曹学健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市场举办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配合推进此项工作。
  三、工作目标
  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总体要求在2009年10月1日前完成全市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创建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创建要求
  全市各市场内新开设的食品商店必须按照标准统一创建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已开设的食品商店符合要求的进行规范提升,不符合要求的根据租赁(承包)经营期限逐步置换。
  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统一采用超市直营连锁店或加盟店模式。各市场举办者在确定市场内食品商店经营业主过程中,应当设置经营者准入门槛,优先选择信誉度高、管理规范、配送能力强的连锁超市、大型超市等食品龙头企业作为经营单位,确保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的创建质量。
  在选择连锁超市、大型超市等食品龙头企业时,应当优先选择商务部“万村千乡”工程龙头企业和浙江省“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
  (二)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标准
  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要符合以下标准:
  1、统一经营模式。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统一采用超市直营连锁店或加盟店模式。
  2、统一制度。严格执行统一的规范制度,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无理由退(换)货制度》、《商品(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消费投诉处理制度》等。
  3、统一经营方式。统一开架销售,采取电脑收银,实行明码标价。
  4、统一开展消费安全承诺。全面开展消费安全承诺,承诺内容与规范制度一并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
  5、统一门店标识。商店统一按照省工商局设计的“浙江省百县万村放心店工程—示范商店”门店标准进行装潢。
  6、统一牌匾。统一由市工商局颁发“××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荣誉牌匾,牌匾与经营证照、规范制度一并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
  7、统一设立消费预赔金。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经营者应当提取一定金额作为消费预赔金,保障消费纠纷的有效处理。消费预赔金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订。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市场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也是我市对外交流和展示形象的重要窗口。开展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建设“平安义乌”、构建“和谐义乌”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义乌市场强者恒强、推进国际商贸名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稳妥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各市场主办者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按工作目标要求完成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任务。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工商、市场贸易等部门要把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抓实。
  (三)立足长效,引导自律。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长效,强化对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确保创建质量。要依托有效载体,积极开展相关群体的消费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普及,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市场主办者要积极配合,主动引导经营业主落实各项法定义务,提高自律水平。
  (四)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市场“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程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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