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义乌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息安全,加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进程,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07〕9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义政办发〔2007〕75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义政办发〔2007〕55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
(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
(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10万以下)的软件、硬件添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注重实效、强化标准、保障安全的原则,禁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建设管理,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投资管理要求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规划、立项、审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为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制订和监督落实、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审和备案,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监督管理、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和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协同做好项目预审工作;市审计、公安、质监、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于每年的6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信息办。申请表格由市信息办统一制作。
第七条 市信息办组织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及专家开展项目预审工作。项目预审时按照“集中财力、保证重点、有保有压、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对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预审意见,拟定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对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凡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建设资金。对上级有要求的特殊或紧急的项目,由市发改局会同市信息办、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方可实施,并统一纳入到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中进行管理。
第八条 属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向市信息办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调整的,视同新项目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对列入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且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向市发改局报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建设方案文本及概算。
第十一条 对列入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且总投资在50-300万元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市发改局申请报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实施方案文本。
第十二条 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下同)的项目列为重大项目,须经专业咨询机构进行成本预算和风险评估,项目业主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批时应向市发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业主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兼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市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概算的合理性进行联合会审论证。
第十四条 市发改局下达批复文件,并抄送市信息办、财政局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项目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实行监理制,确保信息化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应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有关资料须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项目业主应将项目进度情况按季度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会同市信息办、财政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建设完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并按规定进行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发改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发改局会同市信息办、财政、保密、公安、质监、安全等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质量保证制度、安全保障体系、保密制度、运行维护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信息化项目概算的执行、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改局会同市信息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运行维护和应用培训工作,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发挥应有的作用。运行维护费用和应用培训费用纳入单位预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若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纠正;有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控股企业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可由国资监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