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落实“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深化创建平安畅通市活动,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目标: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总体目标,今后5年内全市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各镇街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2号)要求,加强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公安部门要加强镇街交警中队建设,完善管辖责任分区,杜绝管理死角。
(二)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号)、《义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发〔2006〕83号),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改善安全通行条件。积极发展农村客运交通,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一)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驾驶人培训市场的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地方标准,把好市场准入关。以提高驾驶人素质为重点,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使用统编培训教材,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医疗急救技能的培训,改进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学员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建立学员档案。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培训质量低劣、达不到教学大纲规定要求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制度。
(二)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教练员资格的管理,督促驾驶人培训机构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职业道德、教学水平等评议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不定期地对教练员从业资格进行检查、考核,对擅离教学岗位、未按教学大纲教学、无证上岗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督促各运输企业强化对司乘人员的管理,保证所有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作业。
(四)公安、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严格考试标准,注重对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的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和考核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考试员,要取消其考试员资格。
(五)公安、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制度。农业部门要建立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发放档案,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情况,农业部门对违法记分的拖拉机驾驶员严格按照《浙江省拖拉机驾驶员违章记分办法》规定,做好复训、消分工作,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
(六)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推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同公安、农业部门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会同交通、公安部门推进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配合财政、公安、农业、卫生部门积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七)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严把驾驶培训和考试关,修订完善驾驶人年度考试题库,进一步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年度审验,定期组织开展驾驶人复训。
四、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路面行车和行人秩序的管理力度,公安、交通、农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大力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充分利用检测仪、电子监控、智能卡口等设备,抓住重点车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重点路口路段、重点运输企业、重点时段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超速、超载超限、客车超员、违法超车、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闯红灯、非法营运、驾驶无牌机动车、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违法载人、拖拉机违法载客、脱检脱审、非法拼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六个一律”措施,同时加大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的管理力度。对超速50%以上、客车超员20%以上的,要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公安、建设、综合执法、交通等部门要继续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对被挪用的建筑物配套停车场情况开展调查,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业主恢复停车场原规划的停车功能;对非法占道行为加强劝导和整治,加大车辆乱停乱放管理处罚力度;继续完善停车泊位配套设施,在条件允许地段尽量设置停车泊位,出台停车管理办法。完善国际商贸城晚高峰错时收摊、国际物流中心错时绕行、城区主干道“禁货限行”、轻微事故自行协商定损处理等措施;规范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行为,提高机动车道通行能力;在部分道路及条件允许的支线实施单行、禁止左转等措施,提高主干线通行能力。做到道路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交通信号准确及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管理规范、停车和行车有序,努力缓解城市停车难、行车难问题。
(三)公安、交通、农业、教育、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承压类危险品运输车和学生接送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措施。质监部门要对我市承压类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建档,并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持省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我市从事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学生接送车和拖拉机营运的监督检查,发现驾驶人取得驾驶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调查或者对其道路驾驶技能进行测试。经调查或者测试证明其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公安部门要收缴其驾驶证,并转递原发证机关。
(四)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5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管理的意见》(浙教基〔2006〕13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工作。
(五)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坚持依法严管、规范行为、立足源头、科学治超、标本兼治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公安、交通、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依法依规设立的市际卡点、治超站(点)、春运服务站等重点部位,县乡公路、重点桥梁等主要路段以及重要时期,实行联合执法管理。农业、公安部门充分发挥公安局驻农业局联络室等作用,提高执法效能。
(六)军队、武警部队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车及号牌的管理,军车及号牌不得转借地方使用;完善军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及时将军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结果反馈公安部门。
(七)各类医院要开通“绿色通道”,对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要坚持先抢救,后办理手续;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要按照就近、就急、自愿的原则进行伤员急救和转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和指定急救机构。
五、加强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一)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强化“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场站安全监督)。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及新增运力的安全审核,防止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车辆、驾驶人进入运输市场。
(二)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并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及聘用驾驶人上岗资格进行全面清理,健全完善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台账,建立驾驶人管理档案,从严把关,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督促客运站加大对“三违”物品的查堵力度,严格执行安全双门检工作,严禁超载客车出站。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甚至停业整顿;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消其相关经营资格。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公安部门要将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交通部门加强对乡镇客运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要强化山区夜间班车的管理,晚上10时至次日天亮前严禁营运车辆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三)经发、公安、质监、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对已经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要尽快解决信息的统一读取问题。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人的动态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GPS、行车记录仪的有效使用情况,对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车辆一律收回有关营运牌证。
(四)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公共交通运行各方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公共交通安全营运水平。要针对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的实际,严格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配备客运车辆,对行经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建成区以外二级以下公路的客运车辆不得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六、强化车辆生产和使用监管
(一)经发、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低速载货车和三轮汽车生产企业,清理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取缔无证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
(二)经发、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督促机动车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组织生产,做到试验样品车辆、实际生产的车辆与公告的车型相一致,产品合格证内容与上传的合格证信息中所有相关参数相一致。对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者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者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市经发局要上报省经贸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与公告不一致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三)经发、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的监管,严格安全技术鉴定和公告制度。对违规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及为之提供维修等服务活动,经发、质监、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经发、质监等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安全技术规范,严肃查处无证生产和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在国家制定公布电动摩托车技术标准和上牌政策前,督促相关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电动摩托车。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电动车管理,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申领号牌,悬挂号牌,凡拼装、改装及最高时速、整车重量超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
(四)工商部门要协同质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整合资源,齐抓共管,严厉查处违反国家标准生产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对经营违规电动自行车的单位,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工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把好经营主体准入关;建立健全车辆购销索证备证等制度,建立进销货台帐,规范业主的经营行为;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集中整治,定期不定期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抽查。
(五)公安部门要严格车辆登记和查验,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对车辆识别代码及发动机号,并查验车辆双号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对比,确认机动车。会同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的监督,加大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置规划工作,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
(六)农业部门要严格拖拉机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清理和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拖拉机牌证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长驻我市的市外拖拉机进行安全整治。
七、继续开展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
(一)公安协同交通部门、各镇街对辖区省道、县乡道、村道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提高路面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安会同交通、建设等部门对事故多发黑点、黑段、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地段、交通易堵路段进行挂牌重点整治。结合全市三年整治规划,有步骤落实整改措施,加强道路标志标线、护栏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易拥堵路段路口渠化改造,不断改善安全通行条件。要制定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治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护栏的设置标准和规范,并对傍山沿溪公路、急弯、陡坡、桥梁、隧道以及事故多发地段等重点、黑点路段标志标线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做好加固和养护。交通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恶劣天气情况及“三防”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物资,做好准备工作。
(二)交通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力度,拓展实施范围,按计划对国省道、主干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改造,并逐步向县乡公路延伸,积极开展公路铁路立交安全整治工作。
(三)交通、公安、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以国省道和主干公路为重点,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及有关养护要求,坚决封闭不合理的路口,清除不符合公路建设标准的路口建筑物及严重影响行车安全视距的绿篱、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保证事故多发路段、路口的夜间照明用电。要加强对沿路市场的取缔工作,严禁一切路上交易,及时清理各种非公路堆积物。
(四)交通、公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改建公路、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新建、改建道路要按照道路设计和施工规范,健全交通安全设施,做到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对无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同时注意在建公路的施工现场管理,重视施工维修路段的保通方案,避免养护作业影响通行安全,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道路安全畅通。对“康庄工程”通村公路,在规划设计上要坚持“近村不进村”的原则,尽可能绕开村庄和集镇。同时,要严格有关标准,完善交通安全设施。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和城市道路开口、占用和挖掘的审批、管理工作。
八、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
(一)各镇街、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宣传教育机制,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强化相关法律宣传活动,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各部门围绕重点人员、重点企业、重点车辆,有针对性制定宣传计划,制作宣传资料,建立宣传台帐,落实宣传经费,形成宣传合力。居委会、村委会、运输企业、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各镇街、农机安全片组、农机安全村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标语、会议等形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剖析典型案例,提高拖拉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宣传、公安、教育、交通、司法、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农业等部门要深入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结合“法治宣传月”活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扎实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基本常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舆论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利用《同年哥讲新闻》、《今晚九点》、《交通违法曝光台》、《一路好心情》、民情、民生等栏目,开通移动短信安全宣传平台,采用新闻综述、评论、专题、系列报道等形式,开展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安全典型案例宣传,加大交通违法行为和非法营运行为的曝光,深化普及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建立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制度,通过义乌商报社和义乌市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定期在有空余的广告版面或时段刊登、播发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依托各类固定宣传专栏张贴宣传资料和图片等形式,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九、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各单位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各单位要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二)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要制订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
(三)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运输企业内部管理教育,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职工交通行为。
(四)严格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规规定,组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