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2005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统一征缴(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我市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用人单位依法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依法征收、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全面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工作内容
(一)参保登记统一。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直接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单位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劳动保障、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缴,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根据我市实际和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现状,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
(三)坚持分步实施。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原则,率先推进工伤保险全覆盖,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其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
(四)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用人单位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用人单位总体负担均衡,促进用人单位公平竞争。
(五)坚持分工协作。地税、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五费合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协作,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
地税部门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
(二)稳步推进,分步实施到位。
鉴于历史原因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现阶段除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外,其他社会保险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分步实施期间,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最低申报比例”确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参保职工人数。“最低申报比例”由市政府逐年公布,当年没有调整的,按上年“最低申报比例”执行。2008年的“最低申报比例”按30%确定。
按照“最低申报比例”计算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低于的,按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纳部分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用人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在税费减免、评优评先、政府补贴或奖励、出国考察等方面进行限制,促进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加强五费合征工作的宣传报道。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全面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