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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义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批复
市农业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要求授予我局义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义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现行法律和义编〔2008〕23号《关于将义乌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更名为义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批复》的规定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并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二、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义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权限和责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定后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希望你局严格履行上述程序,依法履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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