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除《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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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330782-000-010100-200805-001 |
责任部门(科室) |
法制办 |
| 信息名称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除《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 |
| 关键词 |
废除 决定 |
| 文件编号 |
政府令第 13 号 |
公开日期 |
2004-08-29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审核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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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04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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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除<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规定>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蔚荣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除《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规定》 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除: 一、《义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土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废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其它房屋建设工程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二、《义乌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废除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具体使用可根据各个住宅区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报物业主管部门核准”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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