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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义乌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吴蔚荣
                                                           二○○三年一月十日
   
   
                       义乌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城镇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企业改制后自谋职业实行人事代理并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已执行《义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义政〔2001〕181号)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下列标准提取基金:
  (一)事业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提取。
  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已实施脱钩改制的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补充医疗基金由市财政按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总额的6%列入预算。其他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补充医疗基金由用人单位按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总额的6%提取。
  (二)企业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提取。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补充医疗基金由市财政按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总额的4%列入预算。
  企业改制后自谋职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财政按自谋职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4%列入预算。
  (三)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劳社医〔2002〕149号规定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在向各用人单位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同时一并征缴。企业和已实施脱钩改制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及自谋职业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财政预算于每季的第一个月由市财政拨给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
  第五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的使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职工(包括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由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按个人缴费工资总额或养老金总额3%的标准,划入个人医疗IC卡帐户。企业职工(包括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企业改制后自谋职业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划入个人医疗IC卡帐户。
  (二)用于补助属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职工自负的诊疗费用,其标准为80%(包括特殊检查费)。
  医疗年度内自负一次起付标准的费用不属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第六条 工伤(包括旧伤复发)、职业病、车祸和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
  第七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统一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年终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发生的费用应严格审核后按规定予以支付,并接受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十条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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