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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记功办法暂行规定
    《集体记功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卢子跃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集体记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拓创新,争创先进,为义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集体记功制度。为规范集体记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记功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记功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记功通报和颁发记功奖状,并发奖金5000-20000元。
  第三条 为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争创本行业、本系统先进,市人民政府可给予集体记功,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上级部门给予集体记功或表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给予集体记功的对象为: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二)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三)为处理突发事故、抢险救灾而临时设立的指挥、协调机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应该给予集体记功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集体记功:
  (一)荣获全国性先进单位称号的;
  (二)某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大影响,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和赞扬的;
  (三)处置突发事故、抢险救灾方面成绩显著,为国家和人民挽回重大损失,受到当地群众和各级领导高度赞扬的;
  (四)某项工作因任务完成出色,在本市、本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因事关大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市人民政府认为应该给予集体记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不给予综合性质的集体记功:
  (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廉政建设考核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五)创建工作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六)部门年度考核名列全市后30名的,镇、街道年度考核名列全市后5名的;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应该给予集体记功的。
  第七条 申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集体记功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出申请,并报事迹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三)市人事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四)初审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集体记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也可适时给予集体记功。
  第八条 获集体记功后,发现申请集体记功时伪造事迹,隐瞒严重问题的,撤销奖励、记功通报,收回所发奖金和记功奖状,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工作有出色表现,成绩显著,但未予记功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可在某项工作完成后或年底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义政〔1999〕4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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