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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记功办法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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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330782-000-010100-200201-001 |
责任部门(科室) |
法制办 |
| 信息名称 |
集体记功办法暂行规定 |
| 关键词 |
集体 记功 规定 |
| 文件编号 |
政府令第 1 号 |
公开日期 |
2002-02-06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审核程序 |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
信息有效性 |
有效 |
|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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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02年02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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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记功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卢子跃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集体记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开拓创新,争创先进,为义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集体记功制度。为规范集体记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记功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记功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记功通报和颁发记功奖状,并发奖金5000-20000元。 第三条 为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争创本行业、本系统先进,市人民政府可给予集体记功,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上级部门给予集体记功或表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给予集体记功的对象为: (一)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二)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 (三)为处理突发事故、抢险救灾而临时设立的指挥、协调机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应该给予集体记功的其他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集体记功: (一)荣获全国性先进单位称号的; (二)某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较大影响,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和赞扬的; (三)处置突发事故、抢险救灾方面成绩显著,为国家和人民挽回重大损失,受到当地群众和各级领导高度赞扬的; (四)某项工作因任务完成出色,在本市、本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或因事关大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市人民政府认为应该给予集体记功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不给予综合性质的集体记功: (一)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二)廉政建设考核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五)创建工作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六)部门年度考核名列全市后30名的,镇、街道年度考核名列全市后5名的; (七)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应该给予集体记功的。 第七条 申请市人民政府给予集体记功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提出申请,并报事迹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上报; (三)市人事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四)初审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予以公布。 集体记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也可适时给予集体记功。 第八条 获集体记功后,发现申请集体记功时伪造事迹,隐瞒严重问题的,撤销奖励、记功通报,收回所发奖金和记功奖状,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工作有出色表现,成绩显著,但未予记功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可在某项工作完成后或年底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义政〔1999〕4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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