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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义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又好又快建设国际性商贸城市。按照“清醒、自信、有作为”和“务实、内敛、不张扬”的理念,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锐意进取的创新政府,求真务实的有为政府,谋福解困的民本政府,干净干事的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在中共义乌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自觉维护市委、市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市政府顾问、市政府调研员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市长离义出访、学习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各组成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或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或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市政府办公室及专门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市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适时制定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出台后应及时报上级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五章   工作效能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重大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根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按分工开展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由市长明确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市级单位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二十八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七章  向市委、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市政府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会前要向市委通报,征询市委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各组成部门行政首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部署市政府全年或半年的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市性重大问题;
  (四)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报请市委决定的事项;
  (六)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政策、重大决策以及各部门、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和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或经授权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调研员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指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四十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准后印发。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文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印发,必要时由市长批准后印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抄告单,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五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我市有关实施意见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实效。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镇街道、各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请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上报市政府。
  第四十六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要市政府转报上级政府批准的事项,应当事先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严禁行政相对人查阅领导批示意见或公文流转过程。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转给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必须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第五十四条  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侨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的水平。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部门和镇街道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离义出访、学习、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义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讲求行政成本,树立绩效观念,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中体现绩效原则。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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