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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编制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2、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建议。办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3、组织审查市政府各部门、镇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审议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处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4、组织上级人大、政府交办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
5、根据市人大、市政府的部署,组织草拟市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组织颁发和监督管理全市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组织或参与检查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
6、指导全市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改善行政执法;协调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7、组织办理市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8、负责组织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核和协调;
9、组织市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10、组织清理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